起因:公务员开车撞死人赔38万元
根据起诉材料,2010年8月19日,时任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并兼任黄阁镇镇属企业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何健勇,驾公车上班途经番禺大道,将正在此处进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某撞倒,袁某某当场死亡。
何健勇当时用自己的电话报警,警方随后到场。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何健勇的血液中没有检出酒精成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何健勇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事发后,何健勇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事情到这本来就该结束了,但是检察机关却发现事件有疑点: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交通肇事案发生后,出了死亡鉴定书当天就要立案,立案后就要移送预审科。可是这起交通案件的立案时间竟与案发时间相差近1年,而且立案后,警方也没有对肇事人何健勇采取强制措施。
进展:公安分局副局长被检方起诉
所有的疑点都指向了时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长的于某辉身上,因为何建勇的案件可说是他一手经办的。
在法庭上,于某辉陈述称,2011年年初,自己知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而此时,某领导找到于某辉,并叫他关照一下,不要马上送案到检察院,并让于某辉等待通知。于某辉没有想太多,马上通知事故中队中队长先不要立案。直到2011年7月,于某辉在审批案件时又翻到这个案件,才发现这起案件已近一年还没有立案,于是打电话让下属把案件拿走立案。
检方认为,于某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在6月19日法庭审理时,于某辉对拖延立案等涉罪事实不持异议,但不认同滥用职权罪的定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肇事司机没有醉驾,事后自己报警,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然而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