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二中院终审判决当事电梯公司赔偿高女士医疗费等共9700元。
孕妇乘电梯滑落13层
2013年4月17日,怀孕36周的高女士乘坐电梯时,电梯从10层滑落至地下3层。因感极度不适,她由999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梯厂家西子奥的斯电梯公司(以下称电梯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事发时间为晚上9点,其独自乘坐的电梯在10楼突然停止,按响急救按钮后,“咚”的一声电梯开始下坠,不到一分钟后停在地下3层。门打开后,高女士乘坐旁边的电梯上到一层。
高女士说,事后感到肚子疼,被999送到医院治疗并留院观察多日。
该案一审后,高女士因诉求被驳回,提出上诉。
电梯公司称未受伤不赔偿
二审时,电梯公司辩称,高女士提交的医药单中显示良好、胎心正常、生活完全自理,且住院打分为100分,无法证明高女士身体不适,且高女士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
电梯公司称,事发后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时,电梯已恢复正常,对事发电梯内情况并不清楚。
法院依法调取高女士乘坐电梯后报警的视频资料及电梯检验报告,视频中未显示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异常。涉案电梯从2010年至2013年的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高女士称,视频资料仅显示电梯内情况,无法反映滑落时的情况,且电梯公司提交的是试验合格及保养的部分记录,与维修不是一个概念。“我一直在按按钮,原始视频有我呼救的声音,也有工作人员让我按开门键的声音。”
法院判令赔偿合理损失
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电梯虽有短时内疾速下行情况突然发生,但经年检合格,高女士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电梯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因此原审法院仅依据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侵权事实是否存在予以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
此外,高女士系即将临盆的产妇,由于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状况所致,在受到外来刺激或突发情况时面临的危险与造成的恐慌更甚于常人。虽高女士最终顺利生产,孩子目前也无异常,但在该检查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合理损失,依法应由对该电梯负有维修保养义务的管理方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二中院认为,电梯公司负有侵权过错,导致高女士人身权受到侵害,发生了损害后果,二者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故电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电梯公司赔偿高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9700元。
36周孕龄的孕妇高女士在乘坐小区电梯时,随电梯从10层滑落至地下3层,受到惊吓的高女士感到身体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