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砸事件2个月后,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事件:打砸公司财物只为泄愤
2013年11月24日:杨某摆婚宴,由于该公司老板未到场道贺,杨某心怀不满。
2013年11月24日23时30分许,杨某来到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某村的服饰公司三楼办公室及车间,打砸电脑纺织机、电脑显示器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后经评估,被损坏财物价值15480元。
2014年1月22日,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事后赔偿该公司265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后果: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庭审期间,辩护人表示,被告人是初犯,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已表示悔过并赔偿了其损失,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在量刑方面应予以考虑。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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