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王先生以老伴邢老太的名义,将撞伤她的两人及该车辆的所有者等诉至法院。原告起诉称,2012年6月15日,邢老太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西门时,崔某驾驶的北斗星小型轿车突然停车,该车乘车人员石某开启车门时将邢老太撞倒,致使其磕到了马路牙上,脑部受到重创。
事发后,崔某、石某二人将邢老太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我老伴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疝、脑挫裂伤等,俗称植物人,虽经近一年时间的治疗,但仍对外界事物毫无认知能力。”王先生说,东城法院宣告他老伴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先生说,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认定崔某、石某负同等责任,邢老太没有责任。
“后来得知,成某才是事故车辆的车主,崔某和石某为电信工程局的员工,事故发生时二人正在为单位工作。”王先生称,事故车辆已经在人保东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人保东城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16万元。
成某辩称,事发时,崔某和石某并不在工作时间,是他俩借事故车辆自行使用,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其无关,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崔某、石某对成某的说法也表示认可。关于医疗费,二人认为原告在朝阳医院的诊断内容不全面,原告本身患有肺炎及2型糖尿病,原告就此病再次就诊的医疗费用不予认可。此外,崔某、石某已聘请了1名护理人员,护理费用已经支付了10多万元了。二人认为原告已经满62周岁,年事已高,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数额过高,他们无力赔偿。
电信工程局辩称,原告作为电动车驾驶人未合理避让,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且崔某、石某、成某虽是该公司员工,但事发时他们并未在工作状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撞人者和保险公司共赔偿29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经司法鉴定,原告邢老太构成一级伤残,且有后遗症,伤残赔偿指数为100%,存在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认为,交通队认定原告与崔某、石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崔某、石某二人负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人保东城支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万元,不计免赔),其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邢老太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共计17.04万元。被告石某、崔某赔偿原告邢老太医疗费、护理费共计274.6万元。
六旬邢老太骑电动车外出时,路边停的一辆轿车突然开门将其撞倒,脑袋磕到马路牙上摔成了植物人。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