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何某挺、何某端在三沙市海域内,收购、运输海龟,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经鉴定,这些海龟属于绿海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具有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轻、是初犯、偶犯等情节,希望法庭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自首等问题展开了辩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挺、何某端,均是海南琼海市潭门镇人。2014年10月18日,他们驾驶琼海03168渔船在南沙群岛半月礁泻湖口作业时,用3袋大米、3箱食油、3箱饼干等物品从一艘外籍渔船交换取得了24只海龟。10月21日,在南沙群岛仙娥礁附近,正在该海域执勤的中国海警3113船发现了他们的渔船,并登船检查,当场扣押了这24只海龟。海警放生了22只海龟,并将2只受伤海龟带回海南救治。何某挺、何某端按照指令将渔船开回文昌清澜港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挺、何某端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动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何某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两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海南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日前在永兴岛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海龟案。被告人何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