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介绍,为了觅得伴侣,张先生于2009年12月开始,同上海某婚介所先后签订了《钻石王老五征婚网爱情定制服务协议(高级版)》《钻石王老五征婚网爱情定制服务协议(尊享版)》、《“最浪漫的工作”策划方案》之《项目预算》等协议,约定婚介所为张先生配备婚姻顾问、心理咨询师,通过发布征婚广告、海选广告等在全国范围征婚,张先生需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然而截至2010年5月,张先生前后按婚介所的要求支付各项费用超过700万元,却始终没有找到满意的伴侣。
2014年3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婚介所退还全部服务费。张先生表示,虽然双方前前后后签订了四份协议,但实为一个项目,就是为自己寻找合适配偶。自己支付了这么多费用,但婚介所并未提供所有项目服务的实际开销、花费成本等,自己根本无法断定婚介所究竟提供了哪些服务。
而婚介所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会计事务所做的鉴证报告,证明其在接受张先生委托婚姻介绍事宜期间,为张先生所做的各项业务支出近500万元。婚介所还辩称,根据之前签订的协议,若两年内服务未成功,其须退还张先生各项费用总共130万元。
一审法院以婚介所提供的鉴证报告为依据,未支持张先生索回全部服务费的请求,判令婚介所返还张先生130万元。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一中院在二审中查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中记载的项目支出情况报告,均是根据钻石婚介所提供的资料计算得出,其中诸多费用支出未获得张先生的认可。婚介所自述员工数50人,但是鉴证报告计算工资费用时所附工作人员清单显示远远超过50人。
一中院审理认为,婚介公司在与张先生约定的两年服务期内,并未尽切尽合同义务且其出具的500万业务支出凭证不可信。考虑到婚介所有一定的特殊性,相关工作确有部分难以量化且婚介所确履行了诸如配备婚姻顾问、心理咨询师、面试人选等合同义务,故二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酌情作出判决,改判婚介所退还张先生400万元。
张先生与婚介所签订服务协议,出700余万元征婚,结果婚没征成,预付款也索要无果。于是,张先生诉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