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1日,姚某在该区西溪南镇一处山上看到一头几十斤的小野猪,便邀韩某晚上一道去打野猪。当夜11时许,两人包车赶往西溪南镇竦塘村。次日凌晨1时许,两人上山搜索猎物。起初,姚某携带一支单管猎枪走在前头,韩某紧跟其后。途中,姚某把枪交给韩某,说他到前面看看野猪是否已出现。由于天气较冷,韩某便把猎枪夹在右侧腋窝下,用右手托住枪管,停下看着姚某往前走,枪管冲着姚某的方向。当姚某走了约40米,韩某因身体抖动导致夹在腋下的猎枪走火,瞬间打中姚某的头、胸腹等部位,导致其主动脉、肺、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而当场死亡。
徽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鉴于韩某案发后自首并积极赔偿,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黄山徽州区岩寺镇居民韩某和姚某系多年的朋友,两人结伴上山打猎,不料猎枪走火击中姚某,导致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