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凌晨5时左右,在南宁市江南区一生活区,刘某因为与妻子唐某对婚房装修意见不一,加上平时的家庭矛盾,冲动之下将新婚妻子杀害。13日凌晨6时许,一男子打电话报警称:“我把老婆杀死了,我要自首”。
民警来到案发现场——江南区某生活区七楼的一房间,确认受害女子唐某已经死亡,后将刘某带回调查。
刘某在南宁市某事业单位工作。2014年4月份,其和唐某登记结婚,一起住在该生活区,忙着筹备婚宴,计划在11月份摆酒。本是喜事将近,却因家庭琐事,丈夫杀死新婚妻子。
在家人朋友看来,刘某和唐某感情融洽。那么为何会出现杀妻案呢?在法庭上,刘某坦然交代了事情经过。妻子唐某性格活泼外向,而刘某性格比较内向、不爱交流。在新房的装修上,两人的意见差异很大,经常为此争吵。10月12日下午,两人一起去看新房,为了装修的事又一次吵了起来,并且一吵就是几个小时。回到居住的某生活区的房间后,两人互不理睬,直到睡觉前都没有讲话。当晚,唐某上床后呼呼大睡,刘某却睡不着。凌晨2时刘某起来了一次,后来睡下,5时又起来,这次看着熟睡的唐某,他用手掐住了妻子的脖子,唐某无力挣扎,四五分钟后,唐某没了反应。
作为一名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的公务员,仅因妻子的谩骂和唠叨,就将妻子杀害,令人费解。
在庭审上,刘某自称患有7年的抑郁症病史,此前病发时甚至有过杀父母的念头,但对于病情,他多年来对朋友家人从未提起。
经司法鉴定,刘某的确患有抑郁症,在案发时系发病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当公诉人问刘某为何不去医院看病时,刘某称“看了也没用”。
公诉人认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鉴定意见认定刘某在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其主观恶性不能因此减轻,刘某作案时的行为、思维均不受精神状况影响。刑法规定“不是必然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轻处罚,而是看其作案情况等事实综合考量是否从轻处罚”。公诉人称:“他的行为给双方家庭带来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应予严惩。”
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在案发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认真悔过、愿意尽可能赔偿受害人家属,因此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害人的辩护人在赞同公诉意见的同时,还对“刘某患抑郁症且在案发时属发病期”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同,他说:“刘某杀人不是冲动,而是预谋的”。他认为,根据作案经过,可以看出刘某坚决致被害人死亡,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性,其行为没有受到抑郁症的影响。
庭审后半段,刘某带着一丝哭腔说“对不起她的家人和自己的父母”,并称很后悔。他说:“事情已无法挽回,我现在只有一套房和一两万元钱,我愿意尽我所能地赔偿岳父岳母。”对于刘某的忏悔,唐某父亲表示很难接受,只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2014年10月13日凌晨,身为公务员的刘某,竟将新婚半年的妻子唐某勒死在床上。2015年5月26日,南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