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邓女士发现女儿莹莹没有去上课,便到女儿平时租住的出租屋找人,质问莹莹为什么不上课。莹莹谎称自己和女同学去玩了,所以没有上课。邓女士当场让女儿打开QQ找出当天和她一起去玩的同学。"
当莹莹打开QQ后,邓女士惊呆了!她发现女儿的QQ空间上,竟然有一张女儿与一男子开房的亲密照。面对母亲的质问,莹莹这才承认自己撒了谎,并说出了令邓女士难以接受的真相——莹莹说她和男体育老师许某发生了性关系,而且一直持续到现在。
许某今年27岁,莹莹13岁,还在读初中。莹莹说,体育老师许某和她是邻居,平时都租住在同一栋楼里,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慢慢就熟悉起来,之后两人还互加为QQ好友聊天。今年3月初的一天深夜,莹莹在QQ上跟许某说自己锯到脚了。许某便主动提出自己有药,让莹莹到他住处擦药。莹莹随即到许某的住处拿药,许某却让她“陪陪”,并强行与莹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莹莹拿药离开了许某的房间。
莹莹称,许某当时虽然没有对她使用暴力或言语威胁,但她考虑到同栋楼还有许多同校老师居住,所以害怕而不敢反抗呼救,更不敢将此事告诉父母。
莹莹说,此后的两个月里,她又先后与许某发生了几次关系,“因为我对他还是有些好感的,而且他对我也蛮好,所以后面几次是我自愿的”。
对于与莹莹的关系,许某在接受审讯时供认不讳,但他认为,第一次与莹莹发生关系时对方并没有反抗,在他看来对方“是默许的”。同时,许某称在此后两人“交往”的过程中,两人还亲昵地互称为“宝宝”。他承认自己知道莹莹未满14周岁,也知道这样做是犯罪,但自己控制不住。
“许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幼女,仍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根据2013年《性侵意见》司法解释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应以强奸罪论处。”承办检察官说。
南宁市某校一名男体育老师,在明知女学生莹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与莹莹发生性关系,最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