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6人合股中,4人是公职人员
在此案一审中,该案涉及两次开设赌场,而涉及的被告人共有8人,其中第一次由6人合股开设。
合股的6人中,有4人的身份引人关注,一审判决书称该4人为“公职人员”。
根据一审判决书梳理如下:
4名公职人员情况
被告人彭某,现年37岁,原系苍南县宜山镇城建办工作人员;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处罚金7.5万元
被告人吴某,现年32岁,原系苍南县龙港镇污水处理公司职工;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处罚金7.5万元
被告人金某,现年33岁,原系苍南县公安局民警;有期徒刑3年8个月,处罚金7万元
被告人倪某,现年37岁,原系苍南县公安局民警;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6.5万元
上述4名被告人,均为苍南籍男子。据了解,案发时他们都是在职“公职人员”。
其他被告人情况
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10万元
黄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处罚金7.5万元
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处罚金3万元
黄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处罚金1.5万元
02
“利润”被欠,6人没有实际分红
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去年6月中旬至8月初,被告人汤某、黄甲、彭某、吴某、金某、倪某等6人经事先商量,决定合股在苍南县龙港镇泰和路某号一单位二楼室内开设赌场。他们采取“记账垫资”经营模式,以龙港麻将、“三宫”、双扣等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各被告人持不均等股份。
该赌场由汤某负责统筹管理,并以月工资8000元雇用苏某负责记账、抽取头薪和安排赌客饮食等事务。赌场开设初期,金某出资20万元,汤某、倪某各出资5万元,赌场启动资金共计30万元。之后,金某、汤某、倪某三人在赌场开设过程中陆续取回出资款项。截至去年8月初赌场结束时,赌场共抽取头薪五六十万元,因被参赌人员所欠,6名“股东”没有实际分红。
一审法院查明,去年10月7日至10月12日,汤某在同一个地方开办赌场,也采取“记账垫资”经营模式,以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其间,赌场雇用苏某负责记账等事务,汤某的妻子黄乙召集赌客到该赌场参赌,并帮忙记账和抽取头薪。
03
公职人员谋私利开赌场要从重处罚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去年7月中旬,温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苍南县龙港镇泰和路某号一单元二楼,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警方经侦查,确定汤某、黄甲、彭某、吴某、金某、倪某有开设赌场的重大嫌疑。去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捣毁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0人,查扣赌资3.5万元。
当天,警方抓获汤某、金某、苏某、黄乙,之后刑拘。另外,警方还书面传唤黄甲、彭某、吴某、倪某到案后予以刑拘。
去年12月8日,苍南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汤某等8人提起公诉。苍南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就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汤某等8人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他们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汤某、黄甲、彭某、吴某、金某、倪某是第一次开设赌场的股东,之后汤某又独资开设赌场,他们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苏某和黄乙,均从事辅助性事务,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一审判决书显示,汤某、黄乙夫妇曾因赌博两次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彭某、吴某、金某、倪某等4人均系公职人员,本应模范遵纪守法,却为谋取私利结伙开设赌场,社会影响恶劣,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苍南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汤某等人作出如上判决。
04
7名被告人上诉,上海律师组团辩护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除苏某外,汤某等7名被告人均不服,他们都向温州中院提起了上诉。昨天上午,此案二审开庭。
值得注意的是,除汤某、黄乙夫妇外,黄甲、彭某、吴某、金某、倪某等5人的二审辩护律师均来自“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而且,该5人配有8名律师,除黄甲、吴某只有1名律师出庭辩护外,彭某、金某和倪某每人都有2名律师出庭辩护。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一名出庭律师说,在该案一审判决后,彭某等5人的家属找到他们事务所要求二审辩护。经商议,由该所组成辩护团来温,为彭某等5人作集体辩护。
05
头薪多少、主从犯认定等成二审争辩焦点
二审开庭中,此案涉及的第一次开设赌场抽取头薪金额怎么认定、彭某等人是否系从犯,以及一些上诉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等问题,成了辩护律师和检察员之间争辩的焦点。
焦点一:抽取头薪金额
辩护律师:在一审认定的事实中,以推理的方式认定第一次开设赌场抽取头薪数额在五六十万元,这样一个模糊数额,显然是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这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察员:在此案侦查阶段,汤某供述有赌客赖账60万元,金某供述从赌场账本上看到该赌客赖账五六十万元,黄甲、彭某、倪某、吴某等人也供述该赌客欠了几十万元导致没有分红。这些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再加上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第一次开设赌场抽取头薪为五六十万元。
焦点二:主、从犯认定
辩护律师:此案中,汤某负责赌场统筹管理,没有汤某就没有赌场,主犯、从犯一目了然,所以汤某才是主犯,一审认定金某、吴某等人为主犯,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员:汤某、黄甲、彭某、吴某、金某、倪某等6人均系赌场股东,事先参与预谋决定开设赌场,并持有相应股份,事中虽然主要由汤某负责赌场经营,但金某、倪某均实际支付股金,黄甲、吴某、彭某均有参与赌场事务管理,所以他们作用虽有一定区别,但基本相当,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
焦点三:自首情节
辩护律师:黄甲、彭某、吴某、倪某等人都是在警方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开设赌场一事,所以应该认定他们存在自首情节,依法获得从轻处理。
检察员:此案中各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均系被动到案,不符合自首中有关主动投案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自首。
昨天,温州中院未就此案二审作出当庭宣判。
6人合股开设赌场,4人为公职人员,其中两人竟是苍南县公安局在职民警。此案经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