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持证孕妇被令引产
覃谊向记者提供了这份文件的具体内容。
据文件显示,今年4月28日荔波县计生局接到群众反映,覃谊不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再生育子女的条件。责令其于2015年5月31日前自行到相关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否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覃谊告诉记者,自己和现任丈夫蒙绍平都是二婚,自己之前有一个女儿,而蒙绍平与前妻也领养了一个女儿,但是未办理领养手续。现在两人结合后,为了家庭稳定准备再生一胎,于今年2月份在自己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领到了准生证,但这份准生证未获得贵州当地计生部门认可。
[原因]黄山方面:户籍管理,发证行为妥当
黄山市计生委法宣科黄科长表示,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覃谊户籍在黄山市屯溪区,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按照户籍管理制度,因此黄山市屯溪区计生部门为其办理了准生证,发证行为并无不妥。黄科长认为,两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涉及到政策问题,他不便答复。但是安徽和贵州两省计生部门并非隶属关系,而是平级关系,贵州当地计生部门不能推翻安徽计生部门颁发的准生证。黄科长建议覃谊向上级计生部门进行反映,寻找具体的解决办法。
贵州方面:属地管理,若生育就开除
贵州省荔波县计生局分管局长覃先生告诉记者,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像覃谊这种情况,夫妻二人都为再婚,而且两人之前都分别有孩子,是不允许生育的。覃先生表示,覃谊虽然户口在外地,但是工作单位是荔波县高级中学,根据贵州省纪委下发的有关规定,教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除非覃谊将工作迁往安徽,否则这种情况都不可以再生育,生育的话将被开除公职。覃先生还表示,目前他们已经向贵州省卫计委反映了覃谊的特殊情况,等待上级部门回复,有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两份“打架”的规定
●皖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黔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今年35岁的覃谊是贵州省荔波县高级中学的一名老师,如今已经怀孕5个月了,户籍在安徽黄山的她今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