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妈妈去年生病住院,将银行卡和存折交给小女儿阿美(化名)保管,以便急需医药费时可以现金支付。然而,阿美在没有告知母亲的情况下,将账户里的约11万元存款取走。
李妈妈出院后,发现银行卡和存折都不见了,到银行查询后发现,存款也全部被提取了。李妈妈遂催着阿美还钱,多次催讨下,阿美拿出了6.5万元。但余下的约4.5万元迟迟不归还。
李妈妈于是向法院起诉,庭审中老人称,女儿阿美不但不尽子女的责任,还趁自己病重之机侵占毕生的积蓄,本想念母女之情私下解决,但阿美却一直不愿归还存款。
面对母亲的“控诉”,阿美称,余下的约4.5万元,有3.6万元用于给母亲治病,自己只用还剩下的近9000元。
然而,这3.6万元是否用于治病,阿美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妈妈也对此予以否认。
花都法院认为,阿美所说的给妈妈治病花了3.6万元,既没有提交证据,原告李妈妈也予以否认,故被告阿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阿美向李妈妈返还约4.5万元及利息。法官同时告诫阿美,对于年近八旬且体弱多病的母亲,应“远钱财而近亲情,珍惜为数不多与母亲共度的美好时光”。
近日在花都法院,一对母女对簿公堂,年近八旬的母亲向法院起诉,称自己住院期间,将银行卡和存折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