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某留学期间,经同学介绍认识了王某,很快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晓某随王某来到了厦门。然而两人在一起生活久了,晓某渐渐觉得两人不合适。相恋3年后,晓某与王某分了手。谁知,王某将她告上了法庭。
王某称他承担了两人同居期间晓某所有的生活开销,“陪她到处旅游,还给她买礼物,各项费用算下来至少有300万元”。
王某提交了两人同居期间的信用卡账单、发票、合同等,内含物业费、首饰款、旅游费、装修费等。
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同居期间花费证据,并不能证明自己在二人同居期间具有支付300多万元款项的经济来源。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为晓某花费的费用为30万余元,扣除晓某已偿还的10万元,晓某尚欠王某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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