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平时酷爱户外运动,没想到2014年9月17日,他参加了一个登顶四明山主峰的户外活动,下山途中突然出现身体不适,送到医院时人已经不行了。经诊断,刘某死于热衰竭(俗称“中暑”)。事后,刘某家属将一户外运动公司老板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4万余元。
刘某家属称,事发当天下午3点左右,刘某感到不适后用对讲机和陈某反映,但陈某称不要紧,让他继续走。后来,刘某的不适感越来越严重,就喝了点水吃了点葡萄干。“实际上死者当时已经中暑了。”刘某家属认为,如果及时休息,刘某的病情可能不会恶化,但是旁边的人没有对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对此,陈某律师表示,陈某不是活动组织者,此次活动是所有驴友相约进行。律师还提交了一份报账单,证明本次出行的费用是11人自费,并未盈利。
法院审理后查明,本次活动的招募帖发布在陈某俱乐部微信平台上,且招募帖上明确活动费用汇款至陈某账号。法院认为,本次活动虽然由俱乐部发起组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明显具有户外活动特征:人员无隶属关系且自由组合、平等自愿、平等出资、自我管理、不涉及经营或盈利。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法院认为应当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为户外运动参加者普遍接受的社会公德。
至于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刘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户外运动固有风险以及自身特殊体质造成,绝大部分责任应该由其自身承担。但另一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俱乐部在最初招募发起时,忽视了有可能出现的天气状况及参加者可能出现的症状,未提醒参加者携带防暑降温等药品并根据体质特点掌握运动节奏。这一忽略与刘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联系,但这因果关联性显然较弱,几乎超出了发起活动之时所能预见范围,因此虽可由其承担一定责任,但应显著轻微。
据此,法院酌情判令陈某在已经支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另赔偿刘某家属两万元。
户外运动因为刺激、冒险、富有挑战性,深受驴友喜爱。但出行途中发生意外,责任又应当由谁承担?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