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平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故意杀人案。
张某杀女的三个版本
版本一:
在公安机关讯问期间,张某说,2014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在自己二楼楼梯口,“我双手掐住她的脖子,把她顶在墙上,她的双脚一直往地上蹬,双手想掰开我的手,约一分多钟后,两人摔倒在地,我继续掐住她的脖子,掐了十多分钟,后来又用鞋带、布条勒住她的脖子,打了两个结”。
版本二:
在检查机关提审期间,张某翻供说,那天他躺在床上,头非常疼,女儿过来问我怎么了,我说没事,她就走了。后来头越来越疼,他就疼晕了过去,等到凌晨醒来时,女儿已经躺在楼梯口,死了。张某说,自己头一直昏昏的,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这期间做了什么。
版本三:
今天的庭审现场,张某再次翻供。他说,当天晚上他喝了三两杨梅酒,由于平时不怎么喝酒,所以很快就醉了。
他发现女儿晚上没洗澡,很臭,就叫她去洗澡,但她不停话,所以就打了她。
没想到,女儿居然还手。他就左手掐住她的脖子,右手打她头部太阳穴,打了两三下,没想到把女儿打死了。
“我不是故意杀死女儿的”
虽然经法医鉴定,小甜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但张某坚称第三个版本,自己是打击女儿头部失手打死她,而不是掐死,“我不是故意杀死女儿的”。
张某说,“因为当时喝了酒,没有力气”,在打死女儿后,他就用黑色的鞋带和黄色的布条围捆住女儿的脖子,方便自己把女儿的尸体背到楼下处理。
公诉人问张某:“当时你女儿的脸朝着你的背,还是她的背靠着你的背?”
张某说:“脸朝着我的背。”
“既然如此,小甜的脖子就不是鞋带和布条的受力点,为什么她的脖子上会有勒痕,最后又是窒息而死?”翻供时,张某说,自己掐女儿脖子的左手,用的力气很小,而击打女儿头部的右手,力气很大。
同时公诉人还举证,小甜的颅骨没有骨折,头皮下没有出血,但她的舌骨却骨折了,与张某所称打击小甜后部致死的情况不符。
庭审中,张某无法做出解释。
最后,张某把小甜背到家门马路对面的茅厕,丢下去,又拿来锄头,刨了些粪便,掩盖在她身上。但是没法完全覆盖住,又拿了件深蓝色的夹克衫盖上去。
自称与女儿“相依为命”
张某说,自己与女儿“相依为命”。
39岁的张某四五年前离婚,妻子不堪忍受张某的嗜赌,带着儿子离开,女儿则归张某。
这个曾因犯强奸罪被判8年徒刑的张某说,他养了女儿十几年,怎么可能会下手故意杀她呢?
他辩称,在公关机关讯问阶段的所做的笔录,是因为自己伤心欲绝,一心求死。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女儿,且正处青春期近期非常不听话,便意欲将其杀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家是一间两层落地房,外墙壁敷着青灰色的水泥,而家里则是未经粉刷的红砖墙壁。这房子还是他举债建的。
公诉人认为,张某对自己女儿狠下毒手,并且当庭讯问中,进行了翻供,足以体现出被告人没有悔罪的态度,应当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严惩。”
张某的辩护人表示:“被告人与前妻离婚后一直抚养女儿,平时与女儿没有矛盾,由于经济困难,身体不好,对抚养女儿感到压力很大。张某本人文化程度较低,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加之女儿处于青春期不怎么听话,这种情况下容易走向极端。被告人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
辩护人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就量刑方面恳请合议庭适当从轻量刑。
再最后陈述阶段,法官问张某有没有想说的。
这个没有上过学的男子沉默了1分55秒:“我说不来。”
该案将择期宣判。
蒙面窃贼蒙面的布有片刻脱落,被店主认出。店主获悉窃贼行踪后报了警。邯郸武安警方迅速出动,将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