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定劳动合同无须履行
王某作为某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员,长期执飞北京往返印度航班,2005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1月28日,王某在印度购买紫檀被印度海关查获,后航空公司以王某违反《客舱服务部乘务员管理手册》规定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提起仲裁,仲裁判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航空公司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航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双方劳动合同无须履行。
空姐称携带紫檀数量未超范围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她认为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她希望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王某认为,她购买时并不知晓此物品为紫檀制品,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提前知晓印度海关相关规定,中国驻印度大使馆向中国公民发布的提醒中,印度法律规定严禁外国公民携带大量(大大超出自用范围)紫檀及原木,而她仅仅携带了两件紫檀制品(紫檀烛台和大象),并没有超出禁止携带范围,因此印度海关的处罚是错误的,航空公司以印度海关的错误处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
她认为,管理手册并不具备合法性,且公司未将管理手册进行公示或告知。管理手册中规定的“违反海关规定”,应该理解为违反中国海关规定,其认为包括所飞行的二十多个国家的海关规定是不合理的。
航空公司称严禁乘务员违法捎带
航空公司认为,管理手册规定,乘务员严禁违法违规“捎、买、带”。他们已将管理手册发放给王某,王某知悉印度海关的相关规定,且管理手册中的海关不仅仅指中国海关,还包括各驻地国的海关规定,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网站中的清单显示,紫檀加工制品不允许携带。
此外,航空公司表示,因为王某被印度海关处罚,导致航班延误并造成恶劣影响。对此,王某表示,航班延误是源于飞行计划书被地面人员取走,没有飞行计划书航班不能起飞,而少一名乘务员并不影响航班起飞,她上航班时飞行计划书还未返还,因此航班延误与她被海关处罚无关。
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不同意进行调解,坚持上诉请求,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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