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初,听说华县瓜坡镇马泉村常有野猪出现,韩某、刘某、徐某、刘某某四人相约来到该村设电网电野猪。2014年9月6日,刘某接到村民电话,说有野猪下山,随即告知了韩某。后韩某驾驶自己的农用三轮车,携带自己购买和加工的钢筋绝缘小电杆、电瓶、捕鼠器等工具,同刘某、刘某某、徐某三人赶到马泉村。4人在几户村民的核桃园内架设好长约500米的电网。韩某为防止意外发生,向该村村民予以口头告知,并在当晚9时许给电网通电。当晚11时许,邻村村民刘某在设电网区域抓蝎子时,不幸被电网电击致死。后韩某用死者手机联系了死者亲属,次日4人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共同赔偿死者亲属23.8万元。
法院认为,4被告人采用晚上架设电网的危险方法猎捕野猪,虽然事先对村民均予以口头告知,但仍造成一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危害后果,属于过失犯罪。鉴于4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以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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