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殁年9岁的被害人张琼丹系上诉人向和平与张继云的亲生女儿;2011年9月16日,向和平在与张继云离婚后,独自抚养张琼丹。
因张琼丹不好好上学并多次离家出走,向和平为了教训张琼丹,让其好好读书,于2014年4月4日7时许,使用一根长约4米的尼龙绳及一根长约60厘米的棉绳将张琼丹捆绑在家中卧室的床脚处,并且不向张琼丹提供饮用水及食物。
自2014年4月4日7时起至同年4月9日18时期间,向和平每天早晨外出上班,晚上返回家中吃饭、睡觉,均未对张琼丹解除捆绑、提供水及食物,终致张琼丹死亡。经鉴定,张琼丹系因生前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向和平为达到教育被害人张琼丹的目的,用尼龙绳及棉绳捆绑张琼丹130余小时,在此期间未提供水和食物致被害人张琼丹因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上诉人向和平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故意杀人,其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及其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向和平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长时间不提供水和食物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上诉人向和平的行为主观上对被害人张琼丹的死亡后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态度,客观上造成被害人张琼丹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上诉人向和平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二审法院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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