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由于性侵幼女的恶性案件不断发生,随着媒体的报道和随后司法的介入,一个此前公众非常陌生的名词“嫖宿幼女”频频冲击着人们的情感和道德神经。和生理和心智尚未成熟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其是否自愿,不都应该以刑法中的强奸罪论处吗,为什么又称之为“嫖宿”?如果以性行为过程中是否带有交易的性质来区分“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又会产生另一个困惑:幼女原本属于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人”,而设立嫖宿幼女这样一个罪名,岂不等于认可幼女具备性的自由支配能力?
在未成年人保护专家眼里,嫖宿幼女罪将受到侵害的幼女定性为卖淫者,是对其二次伤害,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冲突,而在众多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性侵少女者的身份大多非富即贵,加之司法环境还无法完全满足公众期望,公众意识里无法容忍的罪行似乎未曾受到人们想要的惩罚,公众的怒火常常会在瞬间点燃。就是在这样的氛围中,嫖宿幼女罪成了千夫所指的恶法,呼吁立即废除的声浪此起彼伏。
当然也不应该忽视压倒性的舆论中另外的声音。有人认为,强奸罪的起刑点为三年,而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从起刑点看,嫖宿幼女罪的法条已经暗含严格保护幼女的目的,实则更利于打击犯罪。但在反驳者眼里,尽管嫖宿幼女罪起刑点较强奸罪为高,然而根据刑法,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已经属于从重情节,如果奸淫幼女多人,更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顶格刑”而论,其威慑力无疑大大高于“嫖宿幼女罪”。
舆论场上,嫖宿幼女罪的争议如此之大,相关部门态度如何?孙晓梅披露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给她的回复,这样一个回复应该说在人们的意料之内,因为早在2010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已经表示正在就此问题“研究论证”,而在2013年7月,最高法答复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更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该罪名,并且称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的理由。
显而易见,尽管对作为国家大法的刑法进行修改的确需要慎重,但在嫖宿幼女罪当存还是当废的问题上,相关部门的态度却至为明晰。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提出,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个意见等于宣布嫖宿幼女罪已经名存实亡,因为意见出台之后,各地涉及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已经基本不再适用嫖宿幼女罪,转而按照意见的要求以强奸罪从重量刑。而从媒体报道的近期一些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的这样一个改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尽管嫖宿幼女罪已经名存实亡,但从法律上进行修改仍然有着重大的意义。而谈到修法,众所周知,一要考虑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二看是否具备一定的社会共识。现在嫖宿幼女罪的名存实亡证明废除此罪名已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而此前舆论的挞伐和当下司法实践所获得的良好反应又表明,废除嫖宿幼女罪肯定不缺共识。一言以蔽之,从中国的法律上把嫖宿幼女罪彻底抹去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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