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点1 家人间精神侵害也属家暴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其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视为家庭暴力。
对于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点2 监护人施暴可剥夺监护权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不过,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关注点3 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家暴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建立家暴发现和报案制度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征求意见稿》规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机构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中小学校还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征求意见稿》指出,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点4 政府应建庇护所施短期救助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受害人救助制度。对于受到家暴侵害的受害者,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救治、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为受害人提供多方面的帮助。同时,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或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关注点5 轻微家暴警方可书面告诫
据了解,许多家暴受害人在报警后被告知是家务私事无法处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公安、妇联等部门在处理家暴问题时处于尴尬地位,难以进行有效干预。《征求意见稿》此次指出,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对轻微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关注点6 法院可责令加害人迁出
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婚同居暴力应纳入家暴范围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并未纳入到家暴范围中。《征求意见稿》解释说,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则认为,家庭暴力法不是简单的家庭法,而是社会法将前配偶、同居者、恋人之间发生的暴力纳入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主要是由于这类暴力存在着一系列的共同特征,“比如当事人双方存在或曾经存在着情感的依恋关系,暴力行为反复发生,具有周期性和隐蔽性,外人难以知晓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家暴法对家暴主体范围的界定既包括亲属关系,也包含同居关系、伴侣关系等亲密关系,并且不限于当下的关系,前配偶、前同居者、前伴侣关系也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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