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公路竹林边发现女尸
2013年7月30日16时许,从沱江乡骑摩托车到内江城区的陶某,在过白马镇约行3公里处发现路边竹林边的草丛中躺着一个人。上前查看的他被眼前的一幕吓了一跳:躺在草丛里的妇女已没有了呼吸,她的脸色煞白,身体已经僵硬。在她的身上和身旁的草从里,随处可见凝固的血迹。陶某随即拨打了“110”报案。
据调查,现场位于白马镇206省道双河村2组段互助道班竹林边草丛,警方勘查现场时注意到,呈卷曲状躺在草丛中的女尸衣着完整,身上有多处创口。右脚穿高跟凉鞋一只,左脚赤裸。双小腿及裤管、双膝处的裤子上粘附有泥土及血迹。双小腿有擦拭痕迹。尸体下的地面及附近泥土内有浸染血迹,附近杂草上有一团粘附有血迹的卫生纸巾,尸体以西土堆东侧有一团血泊,该处杂草有被压迫痕迹。血泊西侧有一只左脚女士凉鞋,血泊东侧一棵小树的树干上有流柱状血迹。小树南侧有一残缺的鞋印,从血泊至尸体位置的地上有洒落血迹。侦查人员提取了现场草丛、竹叶、地面上的血迹,及足印、纸巾。
随后,法医在对死者进行尸检后确定,死者右颈部、右肩部、右胸腹部、右背部共计28处创口。其被害时间距第一次尸检24小时左右,在最后一餐后1小时;死者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刺戳颈部、胸背部致颈部血管破裂、肺破裂、心脏破裂、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调查:死者生前搭乘摩托车往内江
公安部门随即展开技术侦查,并通过摸排走访等工作,很快确定了死者身份。死者陈某,43岁,居住在永安镇。
2013年7月31日8时许,死者丈夫杨某在对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后,确认是其妻陈某,朋友蒋某也确认死者是杨某的妻子。杨某证实,2013年7月29日19时许,其妻陈某离家到内江城区看朋友蒋某夫妇。当晚20时后,蒋某打电话讲陈某未到内江。22时许,蒋某夫妇到其家讲他们在内江及内江到永安沿途查找,也没有找到陈某。
杨某还证实,妻子出门时穿白色裤子,凉鞋,白色花上衣,身上带有3000余元现金和一部长虹牌手机,脖子上佩戴有一桃形镂空坠子的黄金项链。然而,在现场,警方并没有找到死者的这些随身物品。
究竟是谁杀害了她?死者的随身财物,又去哪儿了呢?通过一系列的技侦摸排,警方很快确定,摩托车主张善奎有重大的作案嫌疑。
目击者李某、舒某证实,2013年7月29日晚19时许,他们看见陈某搭乘一辆深色两轮摩托车从舒某店门前经过。骑车的男子40岁左右,偏胖。而骑车的男子事后证实,正是张善奎。两名目击者的证言,与警方沿途调取到的监控视频相印证,警方依法调取2013年7月29日晚19时至21时永安镇卫生院、内江市恒世达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富国电工有限公司、白马农业银行的监控视频反映,张善奎驾驶黑色摩托车搭乘陈某途经前述地点从永安往内江方向行驶。
在凌家镇开茶馆的冯某还证实,2013年7月29日晚19时左右,张善奎骑一辆摩托车到其茶馆时一身酒气。因时间太早没人打麻将,他便骑起摩托车往永安方向去了。
供述:酒后飙车遭骂 残杀乘车人
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及相关证据锁定该案系张善奎所为,2013年8月2日,公安人员以入户调查为名进入张善奎家中将其抓获。
当日,公安机关对张善奎人身,及其位于凌家镇的家中进行搜查,从其住家右侧发现作案时所骑摩托车,从他身上搜出单刃匕首一把、及约6克重桃形镂空吊坠的金项链一条;从厨房碗柜夹层中发现长虹牌手机一部、系有黄色带子的钥匙一串。侦查实验证实,2013年8月7日公安机关用在张善奎家厨房碗柜夹层内搜出的这串钥匙中的一把打开了死者陈某家的堂屋大门。
2013年8月2日,公安机关还从张善奎家卧室搜出并扣押自制火药枪二支、双管火药枪一支、发令枪子弹一盒、铅弹三包及自制刀具。
张善奎供述,2013年7月29日晚,他与妻子吵架后喝了几两酒,便驾驶摩托车到凌家镇的茶馆打麻将,因时间早无人,便骑车到内江。在离永安镇卫生院两三公里远的地方,他以10元车费搭载一妇女(即陈某)到内江。其酒后驾车速度快,那妇女就说他找死不要带着她。他听后很冒火,就越开越快,那妇女也一直骂。当行至白马高速公路快到黄石三叉路口时,他停车让那妇女下车,可那妇女还在骂,于是他一怒之下用手卡住她颈子,捂着她的嘴将其拖到公路边,这时,他被杂草绊了一下,那妇女就挣脱往公路上跑去并喊救命。
这时一辆公交车从内江往白马方向路过,张善奎害怕车上人听见,就快速将她拉回路边的草丛,按在地上,用他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她颈部和胸腹部乱捅直至她不再叫喊。之后,他拿走了那妇女的挎包,取走了她颈上项链和包里的2000多元现金、手机及钥匙。之后他将该妇女装有钱包、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的挎包扔进了潘家坝大桥下河里。他还用毛巾将摩托车把手和邮箱盖上的血迹清理干净,随后又返回了案发地清理了现场,回家后清洗了作案时所穿的衣服、鞋子、裤子。
审判:被判死刑辩称患有精神病
2014年1月1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次开庭审理张善奎杀人一案。法院综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评判:被告人张善奎案发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张善奎当庭称自己曾有精神病。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张善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理由是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9日委托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对张善奎案发时有无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张善奎对本次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外,与张善奎生活十几年的妻子未证实张善奎曾患有精神病或有精神病性症状,也没证实张善奎家族有精神病史;多名证人同时证实与张善奎长期交往中的未见其精神不正常,且未听说张善奎有精神病;另外,张善奎在庭审中思维正常,行为无异常,且有较强的自卫能力。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善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
张善奎在接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后,该案经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2015年2月9日下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注射方法对故意杀人犯张善奎执行死刑,成为内江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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