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陈莉和张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两个女儿,并在长沙买了套50多平米的经济适用房。
2009年,负责工程的张成到常德工地工作,陈莉留在长沙照顾小孩,夫妻两人从此开始两地分居。2011年,陈莉辞去工作,专职照顾小孩。但自两地分居开始,张成便很少回家,有时还会“失联”,找不到人。通过种种迹象,陈莉发现丈夫在外有了女人,“还不止一个”。
“他谎称自己早已离婚,小孩由我抚养,与多名女性同居。”陈莉发现,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还将收入转移到亲戚名下,蓄意转移财产。气愤之下,陈莉向天心区法院起诉离婚。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和房子归自己,并判决张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小三”帮原配出庭作证
法庭上,张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两人婚前婚后感情基础都不错,“我为了养家糊口到常德上班,分居属正常情况。”对于出轨之事,张成矢口否认。
他没料到,妻子陈莉找到了“小三”王静,并说服了对方出庭作证。张成一听王静将出庭,嚷嚷:“这庭我不开了,你们爱怎么判怎么判吧!”边说着边收拾东西扬长而去。
王静表示,自己是“被小三”,两年前,她和张成相识,当时他声称已离婚,孩子归女方,“自己是自由之身”。而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但不久后,王静发现张成并没有离婚,更让她气愤的是,她发现张成还有“小四”和“小五”。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陈莉和张成离婚。孩子归陈莉抚养,张成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长沙的经适房判归原告,张成需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刘志杰通讯员张澜长沙报道
法官说法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
本报长沙讯(记者刘志杰通讯员张澜)法官介绍,《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此案中,陈莉为支持张成的事业,辞去工作,独立承担照顾两个孩子的义务,离婚后重新就业需要一定的适应时间,张成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陈莉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请求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邯郸魏县前大磨乡公议会村广场上人头攒动、热闹非凡,伴随着优美的旋律,欢快的舞曲,文艺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