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东南方公证处获悉,近年来随着传统观念转变,已有越来越多夫妻选择提前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并公证,为婚姻生活买个“保险”。据南方公证处不完全统计,2012年该处共受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276件,2013年则达到了355件。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婚前财产公证?无非有几种情况:一是“富二代”,怕对方与自己结婚的动机不纯——“结”为了“离”,“离”为了钱,公证以断对方非分之想;二是父母财产,譬如父母给孩子买房交的首付,给“外人”总有点心不甘情不愿,于是要求公证;三是双方都很独立,不愿意沾对方的光,各自公证,万一婚姻变故,一拍两散,各不相欠;四是再婚家庭,双方都有“尾巴”,先说清楚。
在传统眼光看来,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够有幸在茫茫人群中相识、相知、相恋,最终走到一起,贫富与共、白首不离是一种天大的缘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搞婚前财产公证,你我泾渭分明,显得小气甚至没诚意。老派丈母娘知道了,准会对新女婿“另眼相看”。也不能说传统婚姻观不对,除非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取得共识,否则,被动的一方难免有想法,甚至因此影响夫妻感情。
事情的另一面,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当头各自飞。夫妻是人类关系中最特别的关系,亲起来恨不得化为同一个人,恨起来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一些人算是看透了,男女成为夫妻之前,先把账算清楚,省得日后感情出问题时伴生经济纠纷。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之前,个人财产比较少,夫妻双方即使闹离婚,焦点多在因感情上,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家庭收入增长,经济问题在夫妻矛盾中的比重也日渐上升。据有关统计,在中国夫妻感情不和的案例当中,经济问题已经占到了七成。婚前财产公示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先礼”避免“后兵”。
婚前财产公证之举虽与传统意蕴的婚姻不谐和,但也是社会向前发展的产物,婚姻也需要契约精神。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还是有一定正面作用的。不过,夫妻始终不是外人,在钱财上也没有必要锱铢必较,算得那么清楚,谈钱伤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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