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理赵某遗产时,赵某之妻江某找到李某要求其退还赵某为其购置的房屋。李某以房屋系赵某赠与为由拒不退还,江某即以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单方处分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交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赠与李某的财产是在赵某与江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之规定,应属于赵某和江某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赵某未经江某同意,违背其意愿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无效。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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