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双肺挫裂伤,肺部险被刺穿,目前刚刚脱离生命危险,仍在医院重症监护室进一步救治中。当地警方对张朔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以500元罚款。由于年龄不到16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据受害者家属介绍,2014年12月22日下午15时30分许,在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程屯镇中学内,初二(6)班学生李发(化名)在课间去厕所时,被初二(4)班的张朔为首的多名同学围打,期间李发被张朔连捅三刀。记者今天上午从郓城县医院查询到2014年12月22日下午送医时的记录:“患者(李发)于入院前1小时被刀刺伤左胸背部、腰部,伤后感左胸背部及腰部疼痛。伤口处流血,并胸口背部刀口感觉有气体喷出,感胸闷、憋喘……”
李发家人称,经法医鉴定,李发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此说法也得到郓城县公安局的证实。行凶者张朔系郓城县程屯镇张辛庄村村支书张发收之子,2000年出生,14周岁。程屯镇中学丁校长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说,李发和张朔的班主任都表示之前并没有发现两人有矛盾冲突,多位接受调查的学生也反映两人平时没什么矛盾,也没交流。学校报警后,郓城县公安局程屯镇派出所受理了此案。2014年12月29日,郓城县公安局发布处罚决定,查明“张朔在程屯镇中学内,因认为李发到老师那里打小报告,对其怀恨在心,用刀将李发捅伤。”
郓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朔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以500元罚款。决定还表示,由于张朔不到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今天上午,程屯镇派出所所长张卫国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说,派出所经查明,当天是张朔和李发在校内打架,打架过程中,张朔拿出刀子捅了李发三刀。后因李发的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所以没将该案件定为刑事案件,而定为治安案件。
李发的家人对警方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张朔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目前已经向郓城县检察院提交对案件监督办理、重新立案侦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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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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