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查发现,项姓富商担任某贸易协会理事,2010年余姓女子为协会秘书,两人进而相识。项妻控诉丈夫和余女2012年发生2次性关系,同游日月潭和垦丁并同住一间房,期间余女曾发电子邮件给项男,内容为“谢谢你让我享受美丽的爱”等等。
判决指出,余女在电子邮件中称自己是“识大体的小三”,说自己不会像其他小三那样翻脸无情等,项男回复邮件时提及“email中不要叫我老公,她可能会看到”。
余女辩称自己以为项男和妻子离婚了才与他交往,且两人投宿饭店时未发生性关系。项男指自己和妻子结婚20多年,感情已经破裂,常为小事争吵,婚姻难以维持,并非余女介入后夫妻感情才生变。
高雄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余姓女子担任该协会秘书,替项男向法院办理法人登记时已审核过项男身份证等数据,知道他是人夫;且依据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判定余女和项男交往期间知道他仍未离婚,审理后判决余女和项男须连带赔偿30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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