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著名刑诉法专家洪道德
[国内新闻]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有着惊人的相似。两案都是强奸杀人案,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都被认定为真凶,都被判处并执行死刑。此后,两案的“真凶”又都是在同一年突然出现,引发舆论持续关注,引起当地司法机关重视,进行复查,但长期没有结果和回应。如今,呼格吉勒图已被宣告无罪,而聂树斌案则被最高法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
呼格案再审决定公布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曾受邀前往呼和浩特,亲历该案的最后纠正过程。
近日,记者对话洪道德,揭秘呼格吉勒图案最后的纠正过程,分析呼格案和聂案的异同,以及聂案今后的走向。
法院内部曾有两种声音对峙
“认识统一之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以什么理由来纠正。据说,内蒙古高院内部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议。”
记者:呼格吉勒图案(简称呼格案)平反前,你曾受邀前往呼和浩特,请你介绍一下当时的情况。
洪道德:呼格案再审决定做出之前,我在2014年12月14日下午受邀前往了呼和浩特。在这个过程中,我和内蒙古高院的工作人员有过交流。在内蒙古高院内部,也有人坚持自己的意见,首先,案件的判决达到了1996年时那种环境所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不能拿今天的证明标准衡量当时的实际情况,并不是说证据完全一无是处。第二,当时的庭审从程序上说,没有违法之处。不过最终,内蒙古高院还是统一了认识,决定复查并纠正此案。
记者:统一认识后,还发生过其他分歧吗?
洪道德:认识统一之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以什么理由来纠正。无非就是两种理由,一种是明确宣告呼格不是当年那起强奸杀人案的作案人。另一种就是认定呼格是作案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说,内蒙古高院内部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议。经过审查案件事件和证据,内蒙古高院再次统一了认识。再审判决书最终提到的是认定呼格为作案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内蒙古高院的工作人员也提到了,纠正这起案件的工作量非常大,需要解决的问题也非常多。
记者:不过,在呼格案宣判后,内蒙古司法机关相对积极主动,由相关负责人向呼格家人送达判决书。
洪道德:是的。在送达再审判决之前,内蒙古高院领导班子统一了认识,对当天的工作做了分工。哪些人负责送达,哪些人在院里留守,哪些人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整个安排有条不紊。内蒙古高院的常务副院长前往呼格家,一是体现了对案件的重视,二是由他代表内蒙古高院也比较合适,三就是体现内蒙古高院知错就改的态度。现在看来,这一做法已经得到了公众的支持和肯定。
两案复查都未严格依法进行
“案件复查结果依法应在6个月内公布,长达近10年没有任何消息,从这个角度来说,两地(内蒙古、河北)都没有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记者:呼格案和聂树斌案(简称聂案),为何都在沉寂良久后,突发“火箭式”进展?
洪道德:说到这两起案件的进展,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首先,转折都出现在2005年,疑似的真凶出现,经过媒体报道后,一时间舆论哗然,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开始进行复查。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查结果应该在6个月内公布,但这两起案件都是接近10年没有任何消息,两地的司法机关长达近10年不回复案件。虽然案发时间长,涉及的事实也复杂,但长达近10年没有任何消息,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算进展惊人吗?两地实际上都没有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记者:不过呼格案从做出再审决定到宣告无罪的时间很短。
洪道德:当然,内蒙古司法机关从做出再审决定,到最终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这肯定是进展速度很快的。说明内蒙古司法机关认识到,对这种错案再采取拖延的方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不符合中央的要求,不符合公众的期盼。同时,拖延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如果认为案件没问题,可以明确回复。或者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查到什么程度就回复查到了什么程度。
记者:你说呼格案“拖延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那么聂案呢?
洪道德:聂案也是拖了近10年,目前只到了复查阶段,只能说明河北省司法机关依然没有回应公众的呼声。这不符合四中全会文件的精神,同时也漠视了公众的相关呼声。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机关不回应公民申诉的权利。
两案都不具备标本性意义
“既然事实、证据、舆论等条件都具备了,最终就在于法院怎么去做了。”
记者:两起案件同样都是因为“真凶”而“真相大白”,如果没有“真凶”的出现,这样的案子是否会浮出水面?
洪道德:我的认为是不会浮出水面。一个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突然出现了一个人承认自己是真凶,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最终才引发了申诉,乃至最后的无罪判决。即使未来聂树斌案也纠正了,但聂案和呼格案,都不是很具备标本性意义。因为两案都不是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况下,仅仅因被告人提出申诉,法院发现原判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将案件纠正的案件。
记者:这两起案件对依法治国的最大经验是什么?
洪道德:两案昭示的最大经验在于,法院愿意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已生效判决进行纠正,这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现在存在的情况往往是,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但下级法院再审后还是维持了原审判决,这样的例子很多。那么,聂树斌案是否能够经过再审得以纠正?我的看法是,既然事实、证据、舆论等条件都具备了,最终就在于法院怎么去做了。
聂案不许律师阅卷是不妥的
“河北省高院不允许聂树斌的律师阅卷,不能说这种行为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这肯定是没有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是不妥当的。”
记者:当有明显证据指向一起案件存疑的时候,审判机关应该如何应对,是否有明确规定?
洪道德: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机关接到申诉人的申诉后,如果决定进行复查,就应当在6个月的期限内做出结论。如果案件有问题,就立案进行再审。如果复查后发现没有问题,就要书面答复申诉人,案件经审查没有发现问题,不予立案再审。
记者:就这两起案件看来,审判机关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回应?
洪道德:应该公开当时的审判过程,还有就是公开当时的审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既然当初能做出这样的判决,肯定也是对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研究,但即使这种情况,也应该向公众详细公开相关内容。
记者:审判机关是否有义务公布当时审案过程中掌握的证据?
洪道德:这个问题说的是案卷查阅复制的问题,因为证据都在案卷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可以查阅调取卷宗,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查阅调取卷宗,一般就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一方委托律师查阅调取卷宗。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申诉人委托的律师要求查阅调取复制卷宗,法院一般也都给予了批准。出发点也是让律师完整了解案情,提出申诉意见,供法院来参考。
记者:那为何聂案律师没有能够被允许阅卷?
洪道德: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申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调取、复制案卷材料。也就是说,河北省高院不允许聂树斌的律师阅卷,不能说这种行为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这肯定是没有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是不妥当的。刑诉法中没有提出申诉阶段律师的阅卷权,这是一大缺憾。在未来,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相应的条款,用法律规定的方式保障和实现律师的阅卷权。
聂案复查后或有四种安排
“山东省高院的责任就是复查,有了结果后,山东省高院不能对外公布,应报告最高法。如认为案件确实有问题,可以向最高法建议再审。”
记者:呼格案由内蒙古高院自己审理,为何聂案指定到山东省高院复查?
洪道德:从这两个案件的进展来看,聂树斌案实际上属于还没有一点要向前推进的迹象,而社会舆论对此的呼声很高。刑事诉讼法244条规定,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最高法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和法律精神,将聂案指令到山东省高院复查的。另外,呼格案由内蒙古高院再审,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内蒙古高院作为原审法院,自己再审这起案件,自然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记者:那么山东省高院复查结果出来后,下一步将如何继续进行?
洪道德:山东省高院的责任就是复查,有结果后,山东省高院不能对外公布,应报告最高法。如认为案件确实有问题,可以向最高法建议再审。根据刑诉法规定,最高法可以做出四种安排:第一种就是由最高法自己进行再审,也就是提审;第二种是指定山东省高院再审;第三种是将案件发回河北省高院再审,由河北省高院纠正错误;第四种是指定河北、山东以外的高级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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