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12月20日,网友@wqb371301142发帖求助,有偿请株洲本地男士与其妹妹结婚,办理准生证后,双方再办理离婚,男方还有酬劳可拿,并在帖中留下了联系方式。
21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该网友进行核实。男子自称衡阳人,他妹妹现年30岁,未婚,前段时间跟一外地男子谈恋爱,怀孕后男方家里不同意两人在一起,现在其妹妹怀孕已八个月,仍未领结婚证、准生证。
男子表示,“妹妹不愿意将肚子里的孩子打掉,但是单位已经下了通知,不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下周内能拿到结婚证,再办准生证,否则要给予辞退。”
他强调,怀孕的妹妹是自己贷款买的房子,所以工作非常重要,不能丢了工作,实在没办法只好在网上发帖求助,看这里有没有愿意帮忙的男士。
男子在网帖中称,“办好准生证后再进行离婚,有酬谢。”当记者咨询报酬等细节想进一步了解情况时,男子称,已经找到了愿意帮忙的男子,结束了对话。
提醒 假结婚属违法行为
办理结婚登记,帮女方办个准生证,双方再办理离婚……但现实生活中,说结婚就结婚,说离婚就离婚,真有这么自由吗?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验指出,俗话说,婚姻自由,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预。但婚姻自由不能拿婚姻当儿戏,假结婚的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实,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申验解释道,这种假结婚行为会给双方带来一系列意想不到的风险。比如,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不愿意离婚,那么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将非常麻烦。另外,女方的孩子出生了,但是男方与女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虽然孩子不是亲生骨肉,但是法律上构成父子关系,男方对刚出生的孩子还要承担抚养义务,一旦离婚,还将面临财产分割、抚养费等问题。
申验提醒,不要轻信这类信息,更不要去尝试。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不要使某些人最终钻了政策的空子,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结婚、离婚自由,但是对一定时间段内结婚、离婚次数进行适当的限制,或许能够有效地抑制那些投机者的不轨行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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