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7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后被告王某独自一人前往东莞,夫妻分隔两地,感情开始变差。
2011年8月,王某向上杭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庭前调解,王某以会改正错误为由撤诉。撤诉后,被告王某并未悔改,好好经营婚姻,反而隔三差五闹离婚。
2011年9月26日,在被告王某的强烈要求下,原、被告订立了离婚协议书,还未去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就抛下孩子出走,杳无音讯。2014年8月20日,原告得知被告王某在永定县湖雷镇生育一女儿。
原告认为王某是有夫之妇,却无视法律公然与第三者同居并生下一女,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同时给其及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及其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情况,法院确定赔偿金额为2万元。
[邯郸新闻]丛台区实验小学门口过街天桥已经修好,但迟迟没有投入使用,过往市民表示疑惑。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