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我想见下我的女儿,这是我最后的愿望!”
昨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何剑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公诉机关指控何涉嫌抢劫杀害冯某、宋某、吴某三人。庭审最后,何剑称自己认罪,希望法院满足他的两个愿望,一个是捐献自己的器官,另一个是见一下自己5岁的女儿。下午4时30分,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何剑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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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店长在家中殒命
昨日上午,随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志军敲击法槌,嫌疑人何剑被法警带至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何剑面色白净、一脸平静,谁也不会想到这个34岁,已经娶妻生子的中年男子会持刀抢劫杀人。何剑为何身背三条人命,这要从今年3月的一起命案说起。
今年3月8日,柳州市城中区警方接到某服装店店员报警,称她们的店长——28岁的吴某一直没有上班,而且无法联系。接警后,民警和服装店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吴某租住的柳江路某小区,在吴某的住处,民警发下房门并没有锁,进入房间,一名女店员被眼前的场景吓得发出尖叫声,原来,吴某跪倒在自己的床边,脖子上缠绕有塑料绳,床上有大量血迹。
经警方现场勘查,吴某已经殒命多时,系被人勒脖颈后又用刀具捅刺,失血过多致死,而现场吴某的提包以及钱包均有明显被人翻动过的痕迹。
是谁对一个年仅28岁的妙龄女子下此毒手?警方随即展开调查。通过走访排查,警方很快发现,3月8日凌晨,在市区内的一个ATM机上,吴某的一张银行卡被取走6800元。于是,根据银行的监控视频,警方很快将嫌疑人何剑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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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店长丈夫行凶
3月13日,经过布控,民警将何剑抓获归案。警方调查发现,何剑原本与吴某并不认识,但是何剑的妻子梁某却和吴某在同一家服装店上班,而且在吴某成为店长之前,梁某就是该服装店的店长。
据何剑供述,吴某成为店长后,就以账目不清造成店里损失为由,扣了妻子2000元工资。妻子受了委屈后回家告知了他,后来夫妻二人也向劳动部门反映,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二人只好吃了“哑巴亏”。之后,何剑对此一直怀恨在心,经预谋后,其多次尾随吴某,并于2014年3月7日晚10时30分许,携带卡尺刀、封口胶、手套、面罩等作案工具,蹲守在吴某的住处。当晚10时50分许,吴某独自一人回到住处,何剑即持刀挟持吴某进入该住处,在用封口胶捆绑吴的双手并封住吴的嘴巴后,逼问钱款所在和银行卡密码。获得密码后,何剑用吴某卧室内红色塑料绳紧紧勒住吴某颈部,发现吴未死亡,遂持刀朝吴的颈部连捅数刀,致使其当场殒命。之后,何剑带上手套将现场自己的指纹擦拭后带走吴某钱包内的现金及银行卡等财物离开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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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杀人曾夺两命
在警方的讯问过程中,何剑还供述了另一件发生在2013年1月11日的命案。何供述,由于平日赌博欠有别人不少钱,再加上生活压力大,逐渐有了轻生的念头,但是又不敢自寻短见,就计划杀人。
出于练习杀人的目的,2013年1月11日凌晨,何剑携带卡尺刀在其居住的柳州市柳南区鹅山路六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凌晨5时许,其尾随77岁的冯某回家。在冯某再次离开住处后,何剑通过窗户观察,发现只有冯某的妻子,71岁的宋某在屋内,遂进入屋内,先用双手用力掐住宋的颈部,对方奋力反抗并用手抓伤何剑脸部,何剑拿出卡尺刀将宋某捅刺。在杀害宋某的过程中,冯某返回,何剑又持刀捅割冯某颈部数刀,致使冯当场殒命。之后,发现宋某仍在挪动,何又上前超宋某颈部捅刺多刀致宋殒命。
为了掩盖罪行,何剑还用冯家的拖把,将地上以及其鞋底的血迹擦拭干净。离开现场回家睡觉,后来何发现自己脸上有抓伤,意识到宋某的指甲内可能夹有自己的皮血,又返回到案发现场,当发现现场有大量警察后,又悄悄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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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捐献自己器官
在昨日的庭审中,柳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罗绍华代表公诉机关指控,何剑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在劫取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对何剑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冯某、宋某以及吴某的亲属分别提出了附带民事诉求,冯某、宋某的子女要求何剑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吴某的父母则提出48万余元的赔偿诉求。
面对指控,何剑表示认罪,但是自己不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诉求。何称,他只求一死,自己有钱也希望留给女儿。在最后陈述阶段,何剑转身向旁听席中被害人的亲属以及自己亲属鞠躬致歉,何剑称,自己从一开始就想到会有这样的结果,他也愿意承担犯罪的责任。他只有两个愿望,一个是希望将自己的部分器官捐献给有需要的人,另一个愿望是能见一下自己5岁的女儿。说到这里,一直表现平静的何剑忍不住抹了抹眼角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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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判死刑
昨日下午4时30分,柳州中院赵志军院长宣布对何剑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何剑出于练习杀人的目的,持刀杀害冯某、宋某;在抢劫吴某得逞后,为灭口又将其杀害,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何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何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何剑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二起,致三人死亡,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归案后,何剑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据此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冯某、宋某以及吴某家属提出相关赔偿诉求,法院认为诉请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但丧葬费、交通费等诉求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何剑赔偿冯某、宋某家属各项损失4.6万余元,赔偿吴某家属各项损失2.3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何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听完判决后,何剑表示自己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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