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钦州市中级法院12日披露,日前,该院二审判决该案维持了浦北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30%民事赔偿责任,赔偿41691元,另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赔偿51691元,并驳回死者家长要求学校负全责的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下午,该县一所中学的几名男生在校内与该校女生逗笑,因语言不文明被学校围墙外的几名妇女误会,导致双方对骂。
次日,班主任责令参与对骂的吴某某等3名学生及有其他违反纪律的4名学生到学校操场罚跑5圈。操场跑一圈约150米。
期间,吴某某跑到两圈半时突然晕倒。班主任即请另一老师用摩托车将其送到该县一所卫生院治疗。
事发当天11时许,班主任通知家长并说明医生要求带吴某某到浦北县人民医院治疗。随后,家长将吴某某带回家,煮姜粥给吴某某吃并用风油精擦其身但未见好转。
当天17时左右,家长送吴某某到浦北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病重,吴某某又转院去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在转院途中,吴某某突然死亡。
经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初步诊断,怀疑其死因或为心跳呼吸骤停、心源性休克、心肌炎、动脉瘤其中之一引起,但未进行尸检。
吴某某家长随后将学校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的体罚诱发吴某某身体不适,进而导致死亡。虽死因不明,但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家长请求的死亡补偿金120160元、丧葬费18810元共138970元相应的30%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吴某某家长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过高,应酌情确定为学校另赔偿1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该案后,吴某某家人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由于吴某某未进行死因鉴定,无法证实事发当时其身体状况,死亡原因无法查实。对事故发生学校存在体罚和没有将吴某某的情况及时告知家长两方面责任。家长也存在抢救不及时、疏勿大意的过错。再者,合理限度内的跑步一般不足以导致死亡,因此学生死亡应与其自身身体原因有关。一审判决责任分担较为合理,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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