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性病未愈继续卖淫 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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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9日21时许,黄某在鹿城区藤桥镇某出租房内,明知自身性病梅毒尚未确诊痊愈,仍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他人进行卖淫,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血液检查其仍患有性病病毒。
法院认为,黄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实施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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