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昆明火车站“3·01”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并当庭裁定。图为庭审现场。
[国内新闻]31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昆明火车站“3·01”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当场作出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庭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以来,原审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纠集他人形成恐怖组织,指挥该组织成员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在广东、河南、甘肃等地进行暴力恐怖犯罪准备,并共同策划在昆明火车站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原审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活动。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因涉嫌偷越国境在云南省红河州沙甸被捕,拒不供述其组织成员将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犯罪。同年3月1日晚,该恐怖组织成员帕提古丽·托合提、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艾合买提·阿比提、阿尔米亚·吐尔逊、盲沙尔·沙塔尔在昆明火车站持刀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是重伤。因抗拒抓捕,帕提古丽·托合提被民警开枪击伤并抓获,其余四人被当场击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玉山·买买提和原审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邀约、纠集他人参加恐怖组织,原审被告人吐尔洪·托合尼亚孜提供资金用于恐怖组织活动,三人在恐怖组织中均起组织、领导作用,并共同策划了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三人应对恐怖组织及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参与实施杀人行为,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四名原审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依法严惩。上诉人玉山·买买提关于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属于恐怖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杀人行为的实施者,罪行极其严重,但其作案时系怀孕的妇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依法为本案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聘请了翻译,依法保障了各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30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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