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法院对这起劳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签约方飞鹰摩托公司向刘某支付2年的工资共计11万元,设站单位华南摩托集团在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刘某已经完成科研任务,并提交署有华南摩托集团名称的研究成果,华南摩托集团应当参考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向刘某支付2年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100000元。
飞鹰摩托公司应当按照经理级别工资标准5000元/月向原告支付2年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12万元。基于前述理由,被告华南摩托集团应当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刘某确认被告已经向其支付了1万元,但不能说明是由何被告支付,则该款项应从前述两被告应支付的工资中予以扣减。
[邯郸新闻]10月25日、26日,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和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