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大戏”正常开演,嫌犯李志欣等人仿照传销模式,建立了层级分明的赌博网络,其层级分为:赌博公司、分公司、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
随着此案的开庭审理,一个跨全国各省(市、区)、涉案人员达数千人、涉案赌资数亿元的特大网络赌博团伙,最终栽在了临湘警方的手里。
网络赌博案
牵出幕后“黑手”
去年6月,临湘市公安局在侦查发生在城区的一起网络赌博案件时,获取了以李志欣为首的由福建南安人陈某、王某、张某、李四某、林某、李达某为主要成员的特大网络赌博团伙的犯罪证据。很快,团伙成员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今年3月12日,团伙成员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年初至2013年6月案发时为止,李志欣为“小吴”(另案处理)经营赌博网站或自己租用其赌博网站DD、V2、东海、东城、莱金、金峰从事网络赌博,时间长达两年半之久,其操作手法大体是:以地下六合彩、时时彩、赌球等方式,接受网上投注,网上投注额是折合人民币的比值是1:1。赌博网站层级分为:赌博公司、分公司、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代理级别以上都能开设直属会员,股东级别以上可对各自收受的地下六合彩金额占成,在地下六合彩出奖后,对各自的占成自负盈亏。
层级管理分享暴利
根据团伙内部的层级管理规则,李志欣作为赌博网络的赌博公司级别(整个网络的顶端),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网络赌博,接受下线及会员投注。他还雇请了李达某、李泽某、阿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博公司工作人员。
临湘警方办案人员介绍,李志欣先后发展了5个赌博分公司,分别是陈某、张某、王某、“小吴”管理的“分公司”,同时,他自己还负责了一个“分公司”。根据管理规则,各分公司自行发展代理、会员、直属会员等各层级下线。李志欣发展的下线李四某为其分公司代理;陈某分公司发展的下线林某为其分公司股东。对于投注者的投注,李志欣每次都返还不超过13%的回扣。“王某在李志欣赌博公司中占有10%的股份,参与公司分成。”办案人员称。
侦查结果显示,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李志欣组织经营的互联网赌博网站,通过接受下线及会员在赌博网站的投注,共接受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1214256笔,投注金额超过3.3亿元(337743691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余万元(12890880元)。
此外,在同一时间内(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其发展的其他分公司也“收入”颇丰,非法获利均在上千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
触犯法律自尝苦果
该案破获后,涉案七人很快就被检方移送起诉。
10月8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志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四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李志欣、陈某、王某、李四某、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890880元、223064元、500000元、120000元,80000元,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李志欣、陈某、王某、张某、李四某、林某、李达某及来自北京、上海、福建、湖南等17个省(市)涉案人员吴某等244个涉案账户上的赌资、违法资金及其孳息金额为52694617.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李志欣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从事网络赌博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李志欣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王某、张某、李四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李达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志欣、王某、李四某、张某、林某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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