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律依据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
地方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
我国从1994年开始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目前职业资格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入类职业资格,另一类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国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是面向社会提供的人才评价服务。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张立新介绍,按照国务院要求分批取消资格许可事项,这里所指的“资格许可事项”主要是指取消一些准入类职业资格:对没有法律法规设置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对有法律法规设置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目前掌握的原则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一律取消;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也要予以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
11月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
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职业资格工作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孙建立透露,据不完全掌握,到2013年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达到了1100多项,其中国务院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有560多项,地方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有570多项。
今年6月份、8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研究,分两批取消58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同时部署地方取消地方自行设置的570多项职业资格。孙建立表示,下一步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加大减少职业资格的力度,今年11月份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同时,孙建立也表示,将来国家要建立清单式、目录式的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纳入目录的职业资格可以开展相关认证活动;要修订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完善职业标准,健全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制定出台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实现对职业资格的依法管理。同时还要做好取消职业资格后的善后工作,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担水平评价职业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推动行业协会学会开展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与严格准入二者不可偏废
但是,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张立新也指出,取消职业资格,不是指取消所有职业资格,更不是指取消职业资格制度。“职业资格制度作为人才评价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张立新表示,在推行职业资格制度中,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要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消除不必要的就业创业门槛,杜绝乱考试、乱发证的现象;二是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要求,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就业。
张立新说,目前确有一些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应该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而无法实行就业准入,比如,锅炉设备操作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食品检验工等,一些行业部门、用人单位对此反映强烈,要求增加持证上岗职业。
针对这种情况,张立新表示,在减少职业资格许可的同时,要建立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加快制定出台《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将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确有必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设置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减少职业资格与严格执行就业准入两者并不矛盾,都不可偏废。该减少的一定要减少,该准入的也要实行准入。”张立新说。(记者邹佳琪)
[国内新闻]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要求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人社部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