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要求,南京各地各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严肃查处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收(送)节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接受私人(企业)宴请和礼品、利用婚丧喜庆敛财、借培训中心等奢侈浪费、突击花钱和滥发奖金(实物)等9类违纪问题,以及采取“食堂吃喝”等隐蔽方式、利用新手段“变通送礼”等违纪现象。
南京市商务局副局长兼市粮食局局长刘中华(正局级)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及节礼
2014年8月26日,市商务局副局长兼市粮食局局长刘中华应邀接受其管理服务的某私营企业宴请,并接受该企业赠送的购物卡及月饼。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给予刘中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南京市教育装备办工会主席孔维钧违规接受宴请和礼品
2014年6月14日,市教育装备办工会主席孔维钧受南京某公司经理请托,邀请部分区教育局装备办工作人员,接受该公司安排的宴请和礼品;同年6月20日,孔维钧还应邀接受南京市某教育装备供应商会员单位的宴请。经市委教育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孔维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浦口区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高玉国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子女婚宴和公款旅游
2013年10月,浦口区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高玉国通过发请柬、短信及打电话、口头邀请等方式,通知自己原工作单位和现工作单位的同事及亲友参加其女婚宴;2012年至2013年间,高玉国在未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两次参加业务关联单位组织的公款旅游活动。经浦口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高玉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江宁实验小学校长李洪祥公款吃喝
2013年1月、12月及2014年6月,江宁实验小学校长李洪祥3次组织学校老师前往江宁某景点饭店,在召开有关会议和活动期间进行聚餐。经江宁区教育局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洪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秦淮区部分单位党员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
2014年6月12日,秦淮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六休养所所长马昌宁、秦淮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所长徐永常、秦淮区石门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董玉中,秦淮区卫生局干部保健科科长周静、秦淮区卫生局干部保健科主任科员陈旺萍、秦淮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六休养所科员孙运波等六人,在工作时间,私自外出参与钓鱼活动,并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宴请。经秦淮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董玉中、马昌宁、徐永常、孙运波、周静、陈旺萍等六人党内警告处分,并个人承担餐费及钓鱼所产生的费用。
六合区农业局副调研员何才元组织下属单位用公款相互宴请
2014年5月10日,六合区农业局副调研员何才元组织平山林场组织全场中层以上干部到灵岩山林场交流学习,同时安排晚上在六合某饭店聚餐,参加人员为何才元及两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经六合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何才元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参与聚餐人员共同负担餐费。
高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小华公车私用
2014年4月3日至10日,高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驾驶员唐小华私自驾驶公车送其女儿上学。经高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唐小华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自行支付车辆使用费。
栖霞区尧化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甘仁武使用公款购买购物卡
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栖霞区尧化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甘仁武使用公款购买购物卡分别送给相关业务单位人员。经栖霞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甘仁武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原白下区大光路街道文化体育站站长潘晓明收受礼金、购物卡
2011年初至2013年,潘晓明在担任原白下区大光路街道文化体育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活动场地出租使用过程中,收受他人礼金及购物卡。经秦淮区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潘晓明行政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国内新闻]8月31日下午,南京市纪委、监察局发出《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对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