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女子遭到轮奸后,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女子竟然提出谅解,改称自己是自愿与4人发生性关系。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名女子甘愿自毁名誉,抛弃尊严?
据了解,被害女子王某(化名),在案发前曾是北仑某酒吧服务员,2013年10月某天凌晨,她应酒吧经理所请,同意陪1名男性客户外出夜宵。出门后发现,与该客户一起的还有3名男性。王某(化名)与他们离开酒吧不久,4名男子便将她带往路边的1间店面房,不顾王某(化名)反抗,轮流对其实施了强奸。
在王某(化名)报案后,4名男子很快被警方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被检方以涉嫌强奸罪起诉。但在北仑区法院的庭审中,4名被告人中的3名成年男子翻供,称与王某(化名)发生关系是嫖娼,此前的口供是被警方诱骗。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还提供了王某签名、书写的谅解书,称发生关系是“自愿的”。
同时,承办检察官在休庭期间再次向受害人王某(化名)了解情况,并告知其做伪证的后果。最终,王某(化名)道出真相:开庭前,李某的姐姐多次联系她,表示愿意给补偿,希望她出具“谅解书”,说明当时是自愿发生关系。
“开始我不同意,后来他们再三要求,我就去见了个面,她给了我2万,还说等弟弟无罪释放以后再给18万”,王某(化名)说,她就写下了与事实不符的谅解书。
最终,受害人王某(化名)因包庇罪,被北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宁波市中院则依法驳回3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北仑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4人中的未成年人有期徒刑6年,其余3人1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
据了解,对李某姐姐的行为,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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