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昨日,保监会正式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投保人群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试点保险公司需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且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至此,保险业“以房养老”试点政策落地。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养老保险,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同时,按照保险公司是否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分为参与型产品、非参与型产品。
保监会将“公平守信”作为开展试点的首要原则,例如要求保险公司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对单个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接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总计进行了规定。
这份指导意见从老年人角度进行规定,例如“产品条款简单易懂,业务流程规范可行,使投保老人便于理解和接受”,“客户的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等。
此外,这份指导意见还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完善与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的养老服务链条,如针对不同年龄和需求的客户推出医疗、保险、健康管理、金融理财等服务”。
综合新华社评论
“以房养老”不能淡化政府职责
在为创新养老方式之举点赞的同时,也要谨防在试行“以房养老”中政府不履行公共职责。
一方面,政府应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为“以房养老”落地生根提供土壤。当前,我国养老市场发展滞后,如果房产抵押出去却买不到相应的养老服务,“以房养老”岂不成为“水中花镜中月”?
另一方面,政府应高举监管利器,为消费者保驾护航,既要防止借“以房养老”概念游说老年人抵押个人住房进行消费贷款引发多重风险,又要针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完善体制机制,避免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此外,针对产权、理念、房价波动等难点,政府还应搭建好房产评估、政策咨询、纠纷仲裁等机制,从政策框架上给出解决方法。
“以房养老”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各个链条紧密咬合,才能让补充养老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