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吕小姐是东莞某电脑公司女工,前不久刚当上妈妈,却因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吕小姐每天回家哺乳1小时,该公司要求吕小姐必须在公司哺乳室哺乳。公司但所谓的“哺乳室”十分简陋,不但缺少桌椅等设施,就连门帘、门锁都没有,吕小姐拒绝在公司哺乳坚持回家哺乳。双方发生争吵,最终公司在2013年年初将吕小姐解雇。
日前,广东省东莞中院公布部分女职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女子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备受关注。小孩1周岁前,这名女子每天回家哺乳1小时。后来该公司设置了哺育室,要求她必须在哺育室哺育。可哺育室既没有窗帘,有没有门锁和桌椅等设施,一不小心就会被别人看到,这名女子拒绝了在此哺乳。女子与公司发生争议,最终公司将其解雇。
吕小姐2004年入职东莞某公司,2012年6月育有一孩。小孩1周岁前,吕小姐每天回家哺乳1小时。后该公司设置“哺育室”,要求吕小姐必须在哺育室哺育。但哺育室缺少窗帘、门锁、桌椅等设施,吕小姐拒绝在此哺乳。双方发生争吵,最终公司在2013年年初将吕小姐解雇。吕小姐起诉公司索赔。
对此,法官认为,吕小姐在孩子1周岁内,每天1小时的哺育时间是其法定权利,被告公司应当予以保障;公司设置哺育室是正确的,但应当提供方便、保护隐私。该公司的哺育室显然未做到,因此判吕小姐胜诉。
35岁的吕某是东莞某电脑公司女工,因怀疑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于2013年1月10日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为期2个月。期满后吕某出于保胎目的,委托同事将停薪留职期延长4个月,但公司不予批准。随后吕某提交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公司依然不批准。2013年3月14日,公司以吕某旷工3个工作日为由将其开除。吕小姐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释法] 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妇女在孕期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吕某向公司递交了相关证明需要休息进行保胎治疗。公司决策层不予批准缺乏理据,后又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决公司赔偿吕某478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