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5日,一篇题为《深圳南联社区村干部周伟思坐拥20亿资产》的网帖,扯出了“20亿村干部”周伟思一案。
因涉嫌在旧改项目中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逾5000万,周伟思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月26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备受瞩目的案件。
确是能人
做“官”前已成巨富
此前,有网友在网络论坛上发帖称,周伟思任职村主任期间,利用职权便利,非法变卖霸占村委集体土地,拥有私家住宅、别墅、厂房、大厦超过80栋,豪车超过20部,据初步统计现时周主任的资产最少超过20亿元人民币,引发热议。
当时周伟思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自己是做生意出身,所有财产都是合法经商得来的,对于自己究竟有多少房产,他说自己也不清楚。据媒体报道,当时周伟思曾自曝前几年深惠路改造中政府赔给他一个亿。
负责周伟思案的检察官说,周伟思,在基层来说,确实是个能人。据介绍,周伟思只有初中学历,却有敏锐的商业眼光,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摆摊贩卖海鲜、青菜等,后来开商店卖小百货,然后涉足建筑业成了包工头,其后大量买地圈地、盖房出租,甚至形成了成片的商业楼和工业区。因此,周伟思成了改革开放中村里最早富起来的一批人。随着土地、房产日益增值,周伟思在尚未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之前,个人财富迅速膨胀甚至已成“巨富”。
而周伟思所说的“一亿元补偿”,是指政府为了修整深惠路途经深圳龙岗的一段国道,征用拆除了周伟思在深惠路的几处物业,赔给他一亿现金。有媒体报道称,周伟思把赔付的款项继续用在圈地盖房上面,成了村里的“房地产大亨”。
对周伟思的能力,检察官在办案中深有体会:“亦官亦商的基层能人,掌握了太多了信息、资源、人脉等优势,这些与他的个人财富、社会地位等也互为促进。”
身份复杂
既涉受贿又涉行贿
公诉机关资料显示,周伟思,原是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深圳市龙岗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曾任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联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因受贿、行贿嫌疑,于2013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行贿罪,于2013年2月7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因为当时的网帖社会影响巨大,不少人现在提起周伟思都会叫他“村官”,但是检察官表示,周伟思的“村官”的身份界定有一定“复杂性”。
据检察官介绍,2004年深圳全面城市化后,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原任村委会主任的周伟思担任了居委会主任。作为居委会主任兼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长的周伟思,2007年起又被任命为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协助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其依法从事公务期间,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其另一重身份——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长,从事的是基层自治管理工作,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检察官强调,周伟思利用不同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好处费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两个罪名。
检察官表示,周伟思还涉嫌单位行贿罪。其在担任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期间,为使违规建设的南联股份合作公司统建楼顺利建成并通过检查,多次送给深圳市龙岗区城管局副局长兼龙岗区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龙岗区查违办副主任何某共计港币20万元。
起诉书指控
1、为无资质企业捞旧改项目
受贿500万元与人合开酒楼
2004年年初,某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为获得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权,其法定代表人叶某东(另案处理)经被告人范某命介绍认识时任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的周伟思。此后,周伟思利用职务便利,积极协调南联社区居委会、龙岗街道办的领导班子,在某电气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帮助其获得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权。
为感谢帮助,叶某东拿出港币50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周伟思和范某命。范某命兑换成人民币530.5万元,自己留下人民币30.5万元,将人民币500万元送到周伟思家中,并告诉周伟思钱是叶某东送的,周伟思收下,将该款投入与他人合伙开办的“新第一城”酒楼经营。
2、助地产商拆迁收2400万
帮人赚了20亿张口索好处费
2004年至2012年间,某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即上述的某电气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变更而来)作为开发商对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拆迁,期间周伟思伙同被告人范某命共同利用周伟思的职责,为该公司的拆迁工作提供拆迁谈判等帮助。
该公司转让旧改项目获利人民币20多亿元后,周伟思与范某命共同商量决定由范某命出国向叶某东索要好处费。叶平东表示同意。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为了感谢周伟思、范某命的帮助,叶某东送给周伟思、范某命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其中,周伟思收受人民币2000万元。范某命则收受了人民币2500万元。
此外,在2011年6月和9月,周伟思利用职务便利,两次为叶某东顺利开展拆迁工作提供了帮助。叶某东为感谢其帮助,送给周伟思人民币400万元。
3、帮人解决建楼款收200万
违规建楼善后行贿他人20万
2009年9月,在南联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合作建设统建楼过程中,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范某命为感谢被告人周伟思帮助某实业公司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于2009年10月一天下午,范某命到周伟思位于植物园的家里,送给周伟思人民币200万元,周伟思收下。后来该款被周伟思陆续用于购买二手车和支付物业装修款。
上述统建楼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不能建商住楼。为使违规建设的统建楼顺利建成并通过检查,作为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的被告人周伟思多次送给龙岗区城管局副局长兼土地监察大队长、查违办副主任何某(另案处理)共计港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