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职人员姓张,是攸县森林公安局的一名副科级侦查员,年龄52岁。不过,张某的同事称,张一年多来,很少在单位露面,“发钱的时候就会来一下。”一位女同事介绍。
与张某接触的女孩分别是小梅(化名)和小丽(化名)。这层如此隐秘的关系是如何被揭发出来的呢?还得从女孩小梅拍下的照片开始说起。
15岁女孩拍摄“爷爷”与13岁女孩的不雅照片
小梅今年15岁,是攸县人。
小梅的哥哥王先生说,自己在妹妹的手机里发现了一些不雅照片。照片内容是一位稚气未脱的年轻女孩与一位中年男子没有穿衣服、并排躺在宾馆的房间里的场景。年轻女孩一会玩手机,一会用东西遮挡自己的脸。中年男子则比较淡定,抽着烟,偶尔打打电话。
在王先生的逼问下,小梅承认了这些资料是自己拍的,照片中的年轻女孩叫做小丽,中年男子则是森林公安局的张某。更可怕的是,小梅也承认,自己和小丽都与中年男子开房过过夜。拍摄这些照片是因为当时在另外一个房间的小梅肚子饿了,于是去中年男子所在的房间拿东西吃,看到了两人没穿衣服的样子,于是拍来好玩。
对于当时的情况,小梅说“女的比较害羞,男的没点事情一样”。
对此,小丽表示,自己出生于2000年,才13岁,是初二的学生。是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张某的,小姑娘认为,张某挺大方,经常拿钱给她用,还买吃的给她,关系熟了之后,张某就开始对她提出一些非分要求。
此外,在两名年轻女孩面前,这位中年男子还以“爷爷”自居。
女孩确认张某是攸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
核对了攸县森林公安局阳光栏上的照片后,小梅和小丽确认,这位副科级侦查员张某百分之百正是买东西给她们吃,并要求她们一起过夜的中年男子。此外,通过攸县森林公安局内部通讯录,小梅还确认,张某登记的尾数为“789”的手机号码正是经常约她们出去的号码。
1月底的某天下午3点多,张某又打电话给小梅,要她去一家叫做“仙境观澜”的酒店,房间已经开好了,自己晚一些会过去。小梅先住进了499号房间,一起入住酒店的还有两位未成年女孩,都是张某约过去的。
一直到晚上7点多,张某才驾车到了酒店。小梅说,这次张某是去谈“分手”的,张提出,拿些钱给女孩,以后就不来往了。
随后,攸县城关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抓获。警方表示,他们对此事高度重视,成立了专案组,目前还在调查取证阶段。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