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称,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新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实行。
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同时发布消息,称根据最新下发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这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记者昨天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早在2011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曾联合下发过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土地权属原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但当时的规定免税范围只限于“一方改双方”,而对于其他诸如“双方改一方”、“一方改另一方”等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执行的方式也不尽统一。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因此两部门此次发布新规定目的就是在于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北青报记者从北京市相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市从2009年4月开始,夫妻之间房屋过户,免征契税,此次通知将范围扩大至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