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定
“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根据该司法解释,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也就是说,不是非得吃出问题才能索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承担连带责任
为遏制食品认证机构作虚假认证,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如果不确立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可能会出现消费者打赢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因此,司法解释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应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协替消费者打公益诉讼适用新规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目前消费者提起相关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不多,主要原因有一些纠纷涉及到的赔偿额不大,有一些消费者存在厌诉心理,吃一点小亏也不愿意打官司。“希望通过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定机构或组织,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为广大的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这也是我们这个司法解释的宗旨”。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