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3
网络交易平台
放任售假担责
【背景】目前,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孙军工解释说,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亮点4
消费者“知假买假”
不影响维权
【背景】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邱宝昌说,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对于食品药品的打假一般都会支持,而其他商品除外。也是因为食品药品关乎人的健康,有更多的“啄木鸟”的出现,在客观上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和收敛作用,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职业打假人,只要不违法,就不要过多地指责。我们可以从道德上不支持,但客观上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