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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5日,环保部对新亚纸业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产并罚款10万元。李学智随后被调查。检方称,李学智知道被查后,于当年10月6日委托妹夫刘某退钱。
李学智辩称,193万元就是宋某与刘某间的借款,有借款书为证。
对此,检方称,借款书系李学智提供,无法提供原件,不具备鉴定笔迹和书写时间的条件,不应作证据。
宋某也表示,从没见过借款书,更没签过字,“虽然笔迹像,但应该是复印上去的。”宋某说。
法院认定 190余万不是借款
二审法院认为,多项证据足以证实李学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宋某财物。
李学智提供的借款书各方签名均为复写形成,无法证明真实性,借款书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宋某亦当庭否认在借款书上签名,故辩护人所提相关款物已转为借款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检方的相关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对于李学智索要河南淇县污水处理厂现金2万元的事实,法院采纳了李学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李学智收受2万元后及时上交,不是受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学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准确,但对起诉书指控李学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万元及手机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李学智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