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您来到邯郸之窗!
劳教制度58年
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
的红头文件
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采取与劳动改造不同的处理方式:“让他们集中起来,但不完全失去自由,替国家做工,由政府发给一定的工资”。这种新的处置方式就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雏形
1957年
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依法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1961年:
规定期限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规定,明确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
1966年
一度停止
全国性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教制度也停止了运行
1979年
实质性改变
1979年11月2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奠定新时期劳教制度框架
1980年2月,重新发布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当年2月29日,“收容审查”制度建立;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扩大了劳动教养的对象
劳动教养对象泛化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增加了三种可以适用劳教的情况: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人;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人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第八届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废止收容遣送制度
6月22日,国务院宣布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使以“治安”为目标的劳动教养制度进一步走向衰落
2011年
设立试点城市
最高法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2013年
废止劳教制度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