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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11类情况可生二胎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死亡的;
3、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5、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五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7、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8、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六年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9、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0、双方均为农村村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二人以上的,只能准许一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1、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