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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警方就跨省抓错人道歉责任人被停职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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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16:55:34
收藏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张炯

  □官方通报  身份被冒用致错抓

  昨天,承办该案的西宁市人民街派出所通报,证实该女子确实非犯罪嫌疑人,向该女子及其家人道歉。

  通报称,2012年11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人民街派出所接五四大街派出所移交的一起盗窃案件及一名自称刘丽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材料,该嫌疑人系在西宁市城西区“国芳百货”商场内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后因该犯罪嫌疑人已怀孕被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人民街派出所多次通过发函等方式传讯犯罪嫌疑人到案,但该犯罪嫌疑人一直未到案,为此人民街派出所于2013年11月19日将其上网追逃。同年11月24日该犯罪嫌疑人被湖南衡阳警方抓获并通知西宁公安局,12月4日人民街派出所民警3人赶到湖南衡阳并与当地警方办理了移交手续,并将其于12月6日带回西宁。

  在将其带回西宁后的进一步审查中,发现此人并非真实的犯罪嫌疑人,而是有人冒用了刘丽的身份信息,导致刘丽被当成犯罪嫌疑人而错抓。

  □律师观点

  受害人有获赔的权利

  对于妻子这十多天的遭遇,刘华十分气愤,认为警方办了错案,理应给予家属一定的赔偿,至少也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熊麒律师认为刘丽有获赔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此案中,刘丽应到青海申请相关赔偿。

  □警当处置

  当事责任民警被停职30天

  发现问题后,人民街派出所积极应对:一是未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并依据法律规定办理了释放手续;二是为其安排食宿,并与刘丽本人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取得谅解;三是对刘丽及其家属公开道歉,积极消除对其造成的社会影响。

  昨天晚间,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对于此事作出了处理意见:首先,责令人民街派出所迅速纠正错误行为,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对其讲明情况、赔礼道歉。同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其次,对责任民警张军治作出停止执行职务30天的决定,并组织纪委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对刘丽及家人予以公开道歉,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赔偿,并且组织专门力量对此案进一步侦查,力争抓获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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