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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央视《新闻1+1》2013年12月4日播出《撞倒的有“大妈”,有真相,还有……?》节目中图文最初发布者(摄影师)李某说:“因为这个事毕竟给她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之前的报道也有失误,有一点导向性,造成了媒体误读,让大妈受到了名誉上的损害。静下心来想我确实不对,我要跟她道歉一下。”
误传大妈讹诈的“当事摄影师”,发表道歉信,向大妈及网友公开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大妈李女士表示,如果“老家人都看到了道歉信”,事件影响消除,她会原谅拍照者。
近日,一则“外国小伙扶倒地大妈不起反被讹1800元”的图文报道,引起热议。经北京警方调查,外国小伙无证驾驶无牌摩托,在人行横道将大妈撞倒。(本报昨日报道)
拍照者
向大妈公开发信致歉
据李女士手机记录显示,昨日凌晨2时许,一位自称为“自由摄影师”的人发来短信表示,事件发生后,他曾“主动联络多家媒体澄清”,“以致不实报道最短时间内得以纠正”,并向她“致以万分的歉意”,希望获得她的原谅。
昨日中午11时许,李女士又收到同一号码发送的短信,再次请求她原谅。昨日下午,照片拍摄者李某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两条致歉短信是其所发。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随着事态的发展,我认识到我错了,我想对你们说一句迟到的对不起”,昨晚5时许,李某向新京报记者发来道歉信,公开向大妈道歉。道歉信中,拍摄者还向各位网友以及此次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一并致歉。
大妈
“让我老家人都看到”
但李女士对此并不满意。她说,尽管拍照者已道歉,但迄今未告知姓名和身份,也没当面道歉。“他应该更有诚意一些”。
李女士希望,道歉信能帮助她恢复名誉。“最好能和之前骂我的呼声一样高,让我老家人都看到”,李女士称,要是有老家人打电话来,说看到道歉了,对她是误解,她就原谅拍照者。
“拍照者涉嫌侵犯名誉权”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环宇认为,如果信息及照片发布者在网络上发布了虚假事实,且虚假事实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使当事人名誉受到损害,发布者已涉嫌构成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犯。他称,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公开致歉信
尊敬的李阿姨、各位网友以及此次事件中受到伤害的所有朋友:
我深表歉意!
随着事态的发展,我认识到我错了,我想对你们说一句迟到的对不起。
首先,在此事的报道上,我使用了不严谨且不详实、有倾向性且夸张的描述,导致了一场网络风波,致使李阿姨被冤枉、网友误读、部分媒体误报。虽然我并不是故意炮制新闻以博眼球,但是我给你们带来的伤害,确是实实在在的。我对整件事件承担责任。
其次,此事是我的个人行为。我轻率且不负责任的报道,造成了对新闻公信力的极大损害。
李阿姨,实在抱歉,让您身体遭受痛苦的同时,心灵还饱受煎熬。侵犯了您的名誉,污蔑了您的人格,但您的宽容与大度,令我羞愧万分。再次向李阿姨表示歉意,对不起!请求您的原谅。我愿意接受您的任何责罚,并愿承担一切责任。
各位网友,实在抱歉,让你们的善良和同情被愚弄,我真的错了。 知错了的当事摄影师